第五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第九条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考生如因身体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特定项目检查时,须出具体检医院相应材料,具体按《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闽教考〔2023〕13号)执行。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第十条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理、合法,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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