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录取照顾政策
严格执行《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深化普通高考加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招委〔2021〕11号)的有关规定。
43.凡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名单必须公示,接受监督。享受照顾政策(不含民族、地区照顾政策)的考生,须经宁夏教育考试院审核,并经宁夏教育考试院、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和考生所在学校向社会公示后方可享受照顾政策。享受少数民族、地区照顾政策的考生资格,由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审核,并经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和考生所在学校向社会公示后方可享受照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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