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5年1月1日起,体育特长生、中学生学科奥赛等加分项目被取消。4月4日下午,湖南省教育厅发布《湖南省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政策实施方案》,一些饱受争议的高考加分项目被取消,烈士子女、少数民族考生、华侨子女、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等原有加分政策继续保留。
取消的部分全国性加分项目
2015年1月1日起,部分高考加分项目被取消,考生的相关特长、突出事迹、优秀表现等情况仅记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或考生档案,供高校招生录取时参考。
取消体育特长生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前8名、全国性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前8名”、“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考生,均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相关考生可选择报考高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或参加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考试招生,或参加其他体育学类专业招生。
取消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考生的相关学科特长可作为自主招生试点高校优先给予初审通过的条件。
取消科技类竞赛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奖项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考生的相关科研特长和创新潜质可作为自主招生试点高校优先给予初审通过的条件。
取消省级优秀学生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
取消思想政治品德有突出事迹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对有突出事迹的考生,按照有关程序,高校可破格录取或单独考试录取。
过渡办法:2015年1月1日之前取得上述项目有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保留其应届毕业当年参加高考的加分资格,但加分分值不超过5分。其中,原加15分(含)以上分值的调整为加5分,加10分的调整为加4分,加5分的调整为加3分。另外,原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加分项目过渡办法仅限于2015年应届毕业生参加2015年高考时适用。
取消的湖南地方性加分项目
取消省级体育比赛获奖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省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或集体项目前6名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
取消省“三独”(独唱、独奏、独舞)比赛获奖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省教育厅举办的“三独”比赛获得一、二等奖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
取消普通高校对口招收中职毕业生加分项目。参加全国技能竞赛和省职业院校技能竞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考生,不再具备对口招生考试加分资格。全国技能竞赛一等奖学生可免试推荐到本科院校相关专业就读的政策也被取消,免试推荐入学政策调整为:获得全国技能竞赛一、二、三等奖和全省职业院校技能竞赛一等奖的学生,应届毕业当年高考时具有免试推荐到省内具有对口招生任务的高等职业院校相关专业就读的资格。
过渡办法:2015年1月1日之前已取得省级体育比赛和省“三独”比赛有关奖项、名次的考生,保留其应届毕业当年参加高考加分资格,但加分分值不超过5分,且仅限于我省所属高校招生录取适用。其中,原加15分(含)以上分值的调整为加5分,加10分的调整为加4分,加5分的调整为加3分。原省“三独”比赛获奖加分项目过渡办法仅限于2015年应届毕业生参加2015年高考时适用。
2015年1月1日之前已取得全国技能竞赛或全省职业院校技能竞赛有关奖项、名次的考生,保留其应届毕业当年参加对口升学考试的免试推荐到省内具有对口招生任务的本科院校或高职院校相关专业就读资格或加分资格,但加分分值不超过5分,且仅限于我省所属高校招生录取适用。其中,原加20分的调整为加5分,原加15分的调整为加4分,原加10分的调整为加3分。
保留的全国性扶持类加分项目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保留部分全国性扶持类加分项目,加分分值维持不变。
烈士子女,加20分;
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县(含经国家批准的享受民族自治地方优惠政策待遇的县、区)和少数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加20分;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加10分;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加10分;
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加20分。
进一步调整湖南省地方性少数民族加分项目
除了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县和少数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加20分的政策外,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县和少数民族乡的汉族考生加5分;江永县、绥宁县、会同县、沅陵县、慈利县、石门县等6个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加10分;其他散居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加5分。我省地方性少数民族加分项目在2015年、2016年高考时我省所属高校招生录取适用,2017年及以后按教育部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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