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公示
各级招生考试部门、有关高校、中学将按照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
省招考办将适时在《辽宁招生考试》杂志、辽宁招生考试之窗网站、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布我省有关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本省统考各录取批次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各录取批次高校未完成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公示我省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加降分资格的考生名单,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名单等。
各市、县(市、区)招考办和中学将分别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区、本校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名单等。
凡符合高考加分条件的考生名单必须于高考前向社会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享受相关照顾项目分值。
高校将在其网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
省招考办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市、县(市、区)招考办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各级招生考试部门、有关高校、中学将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1.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2.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等学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可向所报考高等学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
2015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调整变化情况
为便于考生及社会了解政策,现就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调整、操作流程变化等情况汇总如下:
1.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和《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教学[2014]17号),辽宁省制定了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已获教育部备案,经省政府同意,由省教育厅、省民委、省公安厅、省体育局、省科学技术协会联合印发实施。
《方案》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高考加分政策的精神和要求。2014年9月3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提出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的原则,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大幅减少、严格控制考试加分项目,2015年起取消体育、艺术等特长生加分项目。2014年12月10日,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教学[2014]17号),明确要突出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当前群众反映最强烈、矛盾最集中的体育、艺术等特长加分和地方性加分问题。确保实现大幅减少、严格控制、规范管理、公平公正的目标任务。
《方案》体现了严格控制、大幅减少和规范的原则。对大部分高考加分项目进行了调整。除“烈士子女”、“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项目外,其余项目均有不同程度的调整,取消了部分加分项目和全部地方性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项目,保留项目的分值统一从10分降低为5分,在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背景下,从操作实际出发,将降分投档全部调整为加分投档。
《方案》体现促进公平公正原则,着力解决部分社会反映较多的加分问题。教育部等五部委要求:2015年1月1日起,取消“体育特长生加分项目”、“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加分项目”、“科技类竞赛加分项目”、“省级优秀学生加分项目”和“思想政治品德有突出事迹加分项目”等5项全国性加分项目。我省“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加分项目”、“科技类竞赛加分项目”和“思想政治品德有突出事迹加分项目”加分项目已于2014年取消,此次调整进一步取消“体育特长生加分项目”和“省级优秀学生加分项目”,考生的相关特长、突出事迹、优秀表现等情况记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或考生档案,供高校录取时参考。体育特长生考生可继续报考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和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以及体育教育专业招生等。
《方案》实施后,我省有关鼓励性的高考加分项目全部取消,有利于纠正少数人片面追求高考加分的倾向。同时,有利于促进素质教育实施,科学合理地体现考生的相关特长、突出事迹、优秀表现等,引导每一个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
2.我省2015年普通高考采用全国统一命题试卷。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中提出的“2015年起增加使用全国统一命题试卷的省份”精神,结合辽宁省的实际情况,经教育部批准,我省从2015年起采用全国统一命题试卷。
此前,我省语文、数学(文、理)、英语3个科目采用自主命题,虽为自主命题,但一直使用全国统一命题所用的《考试大纲》和《考试说明》(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制定),在试卷结构上,包括大题数、小题数、各自分值等与全国统一命题试卷相同,在命题范围、题型设置上也与全国统一命题试卷相同。
3.我省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省专项计划)有关规定有所调整:
(1)实施地区范围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5]3号)要求,我省专项计划实施区域辽宁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市)和民族自治县(市),即:朝阳、建平、喀左、北票、凌源、建昌、义县、阜蒙、彰武、康平、岫岩、桓仁、清原、新宾、西丰、本溪、宽甸、凤城、北镇等19个县(市)。户籍地区范围划定为上述19个县(市)的农村(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年度《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分类类别为农村的,即城乡分类代码首位为“2”的户籍地。具体户籍地区可在辽宁招生考试之窗网站查询,网址为www.lnzsks.com查询)。
(2)实行“征集志愿”补充录取
在第一阶段录取结束后,如部分高校未完成招生计划,省招考办将通过高考志愿网报系统公布剩余计划情况(同时在辽宁招生考试之窗网站公布,网址为http://www.lnzsks.com/)。具备专项计划报考资格、达到填报“征集志愿”分数要求且未被录取的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填报“征集志愿”,参加“征集志愿”录取,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征集志愿”视为自动放弃。“征集志愿”采用平行志愿的投档录取模式,设3个院校志愿,每个院校设6个专业志愿和无条件的专业服从志愿。
(3)录取时间(顺序)
专项计划第一阶段录取投档录取工作安排在我省普通类本科第一批B段第一阶段录取工作结束之后,普通类本科第二批第一阶段录取投档工作开始之前进行。
4.2015年军队院校和国防生招生条件有所调整:年龄要求不低于17周岁、不超过20周岁(以8月31日为界计算),普通高中应届、往届毕业生均可报考。
5.2015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普通类本科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专科的“征集志愿”阶段取消批次服从志愿。
6.为增加考生报考机会,2015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自主招生(含艺术特长生招生、农村学生单独招生、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可兼报普通类本科提前批。
7.为增加考生选择机会,从2015年起,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除本科第一批外的招生批次实行“征集志愿”。普通高校体育类专业招生本科第三批增设批次服从志愿。
8.2015年,我省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招生和普通高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志愿纳入我省高考统一网上填报志愿系统进行。
9.2015年,高校综合评价录取安排在我省本科提前批次招生,志愿填报在本科提前批次志愿栏中。高校综合评价录取只招收第一院校志愿考生且不进行“征集志愿”补充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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