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考生登录上报名系统填报本人基本信息(首次登录须进行注册):
每名考生只能选择一个报名入口报名。
1.普通高校招生普通类考生报名
考生只参加普通高考的文科或理科文化课考试(时间:6月7日—9日),不参加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加试。
考生参加普通高考报名,同时参加高职单招考试或高水平运动队或运动训练类或飞行员或特殊教育等考试报名,请在考生基本信息——“是否兼报其他报考类型”中选择其他相应报考类型。
少年班考生仅选择普通类高考报名。
2.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考生报名
考生需参加我省或高校组织的艺术类专业加试,请选择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考生报名。
考生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考试报名,同时参加高职单招考试或高水平运动队或运动训练类或特殊教育等考试报名,请在考生基本信息——“是否兼报其他报考类型”中选择其他相应报考类型。
3.普通高校招生体育类考生报名
考生需参加我省组织的体育类专业加试,请选择普通高校招生体育类考生报名。
考生参加普通高校招生体育类考试报名,同时参加高职单招考试或高水平运动队或运动训练类或特殊教育等考试报名,请在考生基本信息——“是否兼报其他报考类型”中选择其他相应报考类型。
4.单考单招考生报名
考生不参加普通高考,只参加单考单招,请选择单考单招报名,并在考生基本信息——“是否兼报其他报考类型”中选择高职单招考试或运动训练类或特殊教育等考试报名。
参加单考的考生在高考报名后,还须携带招生高校要求的有关证件和省上报名所取得的高考考生号到有关招生高校参加报名、考试等。只报单考的考生不必缴纳普通高考统考报名考试费。
(三)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和分配报名点(现场资格审查和身份验证信息采集地点),并须于考生进行网上报名填报基本信息前通知考生本人所属报名点。其中,对下列考生的报名点明确如下:
1.我省普通高中应届生、双语考生报名点均在学籍所在学校。
2.高中阶段其他学校应届毕业生(含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技校等)、我省户籍的往届生及其他社会考生报名点在户籍所在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报名点。
3.我省户籍(身份证号“21”开头)学籍在外省的考生,在我省报考,报名点在户籍所在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报名点。
4.随迁子女考生报名点在学籍所在高中学校(往届生在原毕业高中学校)。考生原毕业高中学校需接受有关考生报名并承担考生学籍资格审核等相关工作。
5.在我省定居并符合我省高考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到定居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名。
6.在高校提供的资格审核通过名单内的少年班考生报考点在户籍所在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报名点。
(四)考生现场资格审查和身份验证信息采集
1.学籍和学历证件审核:普通高中应届生、双语学生、高中阶段其他学校应届毕业生(含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技校)由考生学籍所在学校统一交验材料。包括学籍注册名单、注册时间等学籍信息;往届高中毕业生持高中毕业证书,其他考生持最后的学历证件等有关证明材料。
2.户籍证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农村考生无居民户口簿者持乡户籍管理部门的证明)。
3.我省户籍(身份证号“21”开头)学籍在外省的应届生须提供:考生就读高级中学所在市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籍证明,以及当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出具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
4.随迁子女考生报名须提供:本人填写经有关学校、学校上级学籍主管部门确认的《2020年辽宁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高考报名申请表》(此表作为考生学籍、学习经历证明,以下简称《申请表》)(各地按需自制),由组织报名学校统一提供的考生高中阶段学校新生录取名册原件、复印件,往届生须提供毕业证书;考生须提供“父母在我省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证明材料等。
5.外省户籍迁入我省(身份证号非“21”开头)考生报名须提供:本人填写经有关学校、学校上级学籍主管部门确认的《2020年外省户籍迁入辽宁省(身份证号非“21”开头)考生高考报名资格审核表》(此表作为考生学籍、学习经历证明,以下简称《审核表》)(各地按需自制)。
6.在我省定居的外国侨民,提供我省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五)考生报名时须签写《2020年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考生诚信高考承诺书》(各地按需自制),承诺本人符合高考报名条件、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报名结束后本人任何信息不再改动、自觉遵守高考各项规定等。
五、违规处理
(一)考生、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考报名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执行。
(二)考生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并将有关事实记入考生诚信档案。
(三)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四)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和党纪政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等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考移民”活动,为考生伪造或违规办理户籍迁移、中学学籍档案;
3.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
4.擅自泄露、出售、偷换、更改考生信息及其他有关材料。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社会其他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参照本条处理。
2024/8/8 11: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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