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工作要求
(一)要深入实施阳光招生。省考试局、各高校和各市县教育局要严格加强报名资格、加分资格、专项计划报考资格以及特殊类型招生资格的审查工作,落实省、市县、学校三级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弄虚作假,使好政策真正惠及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高校要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要求,及时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要重点加强对强基计划、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类型招生的考生信息和录取要求的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要及时回应和处理公众质疑的问题,建立健全舆论引导机制、虚假信息澄清机制和非法招生预警机制,切实把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省考试局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县级招办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9月底。
(二)要加强招生工作监督。要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认真落实监管责任。省考试局要会同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监督在本地区招生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违背录取规则等行为。高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各高校要建立校内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等多重监督机制,重大事项实行“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学校纪检部门要全程参与并监督招生考试工作,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加强第三方监督。健全考生申诉机制,及时回应处理各种问题。建立招生问责制,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对录取结果负责。
(三)要做好招生宣传和服务工作。省考试局、各高校、各市县教育局和各普通中学要高度重视做好招生考试的宣传工作,坚持正面宣传,把握舆论导向;加强正面引导,积极运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等媒介主动发声,做好政策解读、志愿填报、信息查询和温馨提示等服务工作。健全信息发布机制,重要考试招生信息须经省考试局或高校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后方可发布。坚持正确育人导向,不得宣传炒作“高考状元”“高考升学率”“高分考生”等,不得在网上发布或校园内张贴不利于引导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考试标语。加强舆情监控,防范助考犯罪、招生诈骗、虚假宣传等有害信息传播。
省考试局、各市县教育局和各普通中学要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做好政策解读、志愿填报、信访查询、温馨提示等服务工作,要组织力量加强对考生志愿填报的政策解读和技术指导,要进一步优化考试成绩、录取结果、网上信访等信息咨询平台建设工作,为考生提供更加便捷的信息服务;要适时开展预警提示或案例宣传,提醒考生和家长防范招生诈骗等违规行为;省考试局、高校和各市县要向社会公开违规举报电话和咨询电话,安排专人接访,依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和职权范围,及时处理高校招生信访问题,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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