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7﹞45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完善学考选考工作的通知》浙教考﹝2017﹞116号文件精神,现就我省学考选考安排、报考规定和选考机制等问题专门进行解读。
1、我省高考综合改革试点成效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在全国首批开展高考综合改革试点是党中央、国务院交给我省的光荣任务。省委、省政府始终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广大教育工作者辛勤努力,全力推动改革试点平稳实施。今年8月首次新高考录取顺利结束。试点各项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圆满完成了国务院文件确定的阶段性目标,经第三方评估取得成功。
我省试点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围绕国务院文件确定的增加学生的选择性、分散学生的考试压力、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目标开展探索。学生自主选择考试科目,扩大了学生选择权,有78%的学生跨出了老文综和老理综的科目限制,实现了文理融通、学其所好。外语和选考科目均提供两次考试机会,分散考试压力,探索破解“一考定终身”。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无论是优先选学校的学生,还是优先选专业的学生,或是学校、专业兼顾的学生,都可以从容作出选择,不用担心被调剂录取到不合意的专业,志愿填报率、投档率、满足率显著高于往年,实现了录其所愿。“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探索从唯分数评价向综合评价转变,学生除了向高校展示学习成绩之外,还可以展现个人兴趣爱好、学科性向、文体特长以及其他综合素养,招生录取迈出了从“看分”向“看人”转变的重要一步。高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综合考核招生模式强化技能、应用导向,促进了职业教育改革。
2、高考综合改革试点为什么要进一步深化?
本轮高考综合改革是恢复高考以来规模最大、涉及面最广、任务最艰巨的一次改革。我省作为全国首批试点单位之一,承担着先行先试、探索经验的任务。三年的实践证明,高考综合改革方向正确、目标明确。改革试点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在认真评估、分析、论证的基础上,有必要进行完善深化,以推动改革向纵深发展。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发展素质教育、推进教育公平、深化教育改革、加快教育现代化、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要求,为深化改革试点指明了方向。国务院有关高考综合改革“要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调整完善措施”为我们完善试点提供了依据。我省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试点,为全国探索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有益经验。
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若干意见》是如何形成的?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形成经过了较长时间的酝酿、广泛深入的调研和严谨缜密的决策过程。
3年多来,我们边实践、边探索、边总结,深入高校、中学听取意见,及时了解改革试点推进情况。今年上半年起,先后启动第三方独立评估和自我总结评估,对试点进行把脉、诊断,全方位总结改革试点成效和经验,分析改革遇到的问题和原因,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奠定基础。7月底,省委常委会听取汇报后,在肯定成绩的同时,确定了“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对进一步深化完善试点工作作了统一部署,深化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8月初起,先后召开30余次座谈会,征求高中校长、学科教研员、一线教师、专家、学生、家长以及高校、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招生机构、人大、政协等各界代表的意见,参与代表1100多人。进行了三次问卷调查,一是教育行政部门、高中校长、一线教师线下调查,共有694位代表;二是首届毕业生和高三、高二学生线下调查,共有1638位代表;三是网上问卷调查,参与人数达到2.3万余人,从中收集到详实、客观的数据与意见。9月上旬形成了初步方案。10月份又通过“请上来”和“走下去”相结合,进一步在全省范围内听取学生家长和专家意见。在此期间,多次向教育部汇报,得到了教育部全方位的指导。多次组织专家进行相关数据分析和方案论证,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在此过程中,我们认真研究分析家长、教师和专家通过来信来电等各种途径反映的意见建议,有些建设性的建议已经吸收采纳。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和关心《意见》制定工作,多次听取汇报,作出重要指示。经过广泛听取意见、多次研究讨论、多种方案反复比较,按规定履行程序之后,最终形成并向社会公布《意见》。
4、进一步深化改革试点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坚定不移地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精神,使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更加有利于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更加有利于国家人才选拔培养需要、更加有利于维护教育公平。
5、进一步深化改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进一步深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正确处理国家人才培养需要与个人志向兴趣选择的关系、高校育人方式改革与高中教育教学改革的关系、科学选才与维护公平的关系,进一步凝聚改革共识,增强改革合力,以高考改革促进教育综合改革,推进教育现代化。
6、对学考选考考试时间及报考规定的调整是怎么考虑的?
学考选考安排调整是统筹考虑中学校长、教师和学生三者的意见而作出的。中学校长与教师是教学实施主体,《意见》对学考选考考试时间及报考规定的调整,在尊重学生意见的同时,充分考虑了中学在当前条件下,按教学规律组织教育教学的需要,主要吸取了中学校长、一线教师的建议。在征求意见中,中学校长与教师对学考选考调整的支持度总体较高。
7、完善学考选考安排何时开始实施?
根据《意见》规定,从2017级高中学生起,学考与选考实行分卷考试;考试安排在每年1月、6月举行。学生高一第一学期不得参加学考,高一第二学期参加学考的科目不多于3门;学生须于高三第一学期结束前完成各科目学考,每科1次机会,不合格可继续报考;学生高三起参加选考科目考试,相应科目学考合格方能报考该科目的选考。外语首次考试“一考两用”,成绩既用于学业水平等级又用于高考。2015级、2016级学生学考选考办法保持不变。
8、如何理解学考合格方能报考相应科目的选考?
首先是为了更符合学习规律。同一科目的选考内容是学考内容基础上的深化和拓展,要求学生先参加学考再参加选考,体现了学习循序渐进的规律。其次,这一规定与原选考以“高中学考合格成绩为赋分前提”是一致的,只是学考、选考分开后再作一个明确。选考科目起点赋分仍为40分。另外,根据这一规定,原则上考生应该在高三之前完成拟作为选考科目的学考,如果安排在高三第一个学期,意味着该科目选考将最多只有一次机会。
9、怎样进一步健全选考机制?
改革科目设置,实行选考是扩大学生选择权的重要举措,是本次改革的重要内容,目的是促进学生在共同基础上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但这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需要高校、中学协同合作,共同努力。《意见》在总结三年试点经验基础上,从三方面采取措施,综合施策,健全选考机制。一是要求高校按照国家专业人才培养标准科学选拔考生,遵循人才培养规律,科学合理设置选考科目。二是要求中学尊重学生自主选择权,加强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加强正面引导,克服片面追求升学率,保护和促进学生兴趣特长发展。三是建立选考科目保障机制,确保学生专业学习基础要求与国家专业人才培养需要相适应。
需要指出的是,要真正实现学生共同基础上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也离不开家长的支持。家长也要着眼于孩子的长远发展,尊重孩子自主选择权,引导鼓励孩子志存高远、脚踏实地,自主探索发展方向,在投身中国梦的伟大实践中实现个人的理想和抱负。推而广之,全社会都应该有积极正面导向,减少功利主义倾向,为孩子的自主选择与成长营造积极、宽容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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