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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重庆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时间:2019/5/5 22:33:01 浏览次数:

为认真做好我市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一、报名

  重庆市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包括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以下简称,“高职分类考试”)和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其报名工作统一进行。考生报考时不再区分本科、专科层次。

  1.报考类型

  报考类型共设四类,考生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报考:

  (1)普通类:分为普通文科(含文科、文科艺术、文科体育)、普通理科(含理科、理科艺术、理科体育)。普通类考生可参加高职分类考试和全国统考。参加高职分类考试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全国统考;未被录取的考生可继续参加全国统考。

  (2)高校应用型本科和高职专科对口招生类(以下简称,“高职对口类”):包括17个类别(详见《2019年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工作实施方案》)。考生只能参加高职分类考试。

  (3)中高等职业教育贯通培养项目转段招生类(以下简称,“中职直升类”):包括中职直升本科、中职直升专科。考生只能参加高职分类考试。

  (4)单考单招类:包括体育单招、残疾单招。考生只能参加单考单录。

  2.报名条件

  报考人员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1)普通类

  ①从报考当年9月30日(含)往前推算,报考人员至少具有我市3年户籍和高级中等教育阶段3年学籍。

  ②报考人员具有我市户籍或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籍,不足3年但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自出生之日起至报考时户籍一直在我市久居;随其父或母户籍已落户我市,其父或母为区县级(含)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确认引进的优秀人才、区县级(含)以上政府审批的招商引资项目的主要投资者、部队复员军人、部队转业军人;因家庭变故、其父或母工作调动等原因随其父或母户籍已落户我市;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在国外就读达到高级中等教育同等学力,回国后本人户籍已落户我市。

  ③报考人员为持有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且在我市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

  ④报考人员以“非重庆户籍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务工随迁子女”)身份报考普通类时,考生及父或母至少一方须具有重庆市公安机关颁发的3年有效期内的《居住证》、考生须具有3年我市高中阶段学校连续完整学籍并实际就读,其父或母须提供在渝3年及以上的合法稳定工作和居住证明(包括连续3年在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证明)。

  (2)高职对口类

  ①具备我市中职阶段连续3年完整学籍(含经市教委认定实行弹性学制、学分制学校的中职学校应届毕业生)并实际就读。

  ②具备我市3年及以上户籍的中职毕业生或满足普通类第②、③条任一条件的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3)中职直升类:具备我市中等职业学校连续3年完整学籍并实际就读,完成中职阶段各门课程学习,并通过开展中高等职业教育贯通培养项目转段招生的普通高校组织的职业技能测试的中职与高职贯通培养项目、中职与本科贯通“3+4”分段培养改革试点项目中职阶段应届毕业生。

  (4)单考单招类:报考体育单招、残疾单招的人员应具有我市户籍或学籍。

  华侨港澳台考生、现役军人报考按有关规定执行。

  3.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经市教委认定实行弹性学制、学分制的中职学校应届毕业生除外);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6)经正式审批录取在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就读高中起点一年制和二年制的非重庆户籍学生。

  4.报名办法及报名资格审核

  考生须按照《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重庆市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渝教考发〔2018〕102号)相关规定办理报名手续。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应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报名资格审核通过后,方可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

  考生报名资格审核工作严格执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原重庆市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重庆市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考人员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渝招委发〔2011〕22号)文件规定,坚决杜绝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在我市报考。各区县(自治县)考试机构(以下简称“区县考试机构”)具体负责考生报名资格审核工作。市教育考试院要指导各区县考试机构切实做好报名资格审核工作,结合教育行政部门学籍审核和公安部门户籍及居住证审核结果,对所有报名数据进行重复报名和违规情况筛查。

  5.市教育考试院、各区县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加强考生的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特别是加强在报名、考试、填报志愿、录取等主要阶段的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考生在申请报名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填写内容、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客观、真实、准确,承诺参加招生考试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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