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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
时间:2017/9/22 22:36:03 浏览次数:

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津教委〔2016〕18号

  各区、县教育局,天铁集团教委,各高等学校,相关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教基二〔2014〕11号)和《天津市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津政发〔2016〕12号)的要求,研究制定了《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现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教基二〔2014〕11号)等文件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结合天津市普通高中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充分发挥综合素质评价的导向和激励作用,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为学生的终身学习和发展打下基础。促进评价方式改革,转变以考试成绩为唯一标准评价学生的做法,促进普通高中人才培养模式转变,为高等院校科学选拔人才提供重要参考。

二、基本原则

  坚持方向性,引导学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爱党爱国,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坚持指导性,把握学生的个性特点,关注成长过程,激发每个学生的潜能,挖掘发展优势,鼓励学生不断进步。坚持客观性,以事实为依据,客观记录学生成长过程中的突出表现,真实反映学生的发展状况。坚持公正性,严格规范综合素质评价程序,强化有效监督,确保评价过程公开透明。

三、评价内容

  1.思想品德。包含日常行为表现、党团与有关社团活动、公益活动、志愿服务、奖惩等评价要点。要突出学生在爱党爱国、理想信念、诚实守信、仁爱友善、责任义务、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日常表现,如实记录学生参与党团与有关社团活动、公益劳动、志愿服务等的次数与持续时间,以及个人获得的荣誉称号或处罚情况等。

  2.学业水平。包含国家课程修习、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校本课程修习、研究性学习与创新成果、个人优势学科学习情况等评价要点。要突出学生各门课程基础知识、基本技能掌握情况,以及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等;鼓励学生发展学科特长,培养综合实践能力与创新精神。可探索学分评价、等级评价,以及学习成果记录有机结合的发展性评价方式。

  3.身心健康。包含体育课程修习、日常体育类活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心理素质表现、体育特长发展等评价要点。要突出学生的健康生活方式、体育锻炼习惯、身体机能、运动技能和心理素质等;如实反映学生在体育课程学习、课间操、阳光体育活动,参加运动队与运动会,以及体育特长发展中的表现。

  4.艺术素养。包含艺术类课程修习、日常艺术类活动、艺术特长发展等评价要点。要突出学生对艺术的审美感受、理解、鉴赏和表现的能力;如实反映学生在音乐、美术、舞蹈、戏剧、戏曲、影视、书法等方面表现出来的兴趣特长,参加艺术活动的行为表现和成绩。

  5.社会实践。包含军训、集中生产劳动、社会调查与实践课堂活动、科技活动、创造发明等评价要点。要突出学生在社会生活中动手操作、体验经历等情况;如实记录和呈现学生参加军训、学工、学农、实习、勤工俭学、参观学习、社会实践课堂等实践

  活动的次数、持续时间,形成的作品、调查报告、创造发明等。

四、评价程序

  1.成长记录。学校要建立学生成长记录制度。从高中入学起,每一名学生都要建立个人成长记录档案。教师要指导学生如实记录能够体现其综合素质发展的具体活动和表现,收集典型事实材料、标志性成果和其他佐证材料。活动记录和事实材料等要真实,有据可查。

  2.整理筛选。每学期末,教师指导学生整理、筛选能反映其综合素质情况的重要活动记录、典型事实材料、标志性成果等有关材料。学生向所在高中学校提出录入"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的申请。

  3.审核公示。学校成立评审小组,每学期末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遴选出来的活动记录和事实材料要在教室内、学校公示栏、校园网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4.导入系统。经审核和公示无异议的材料经学生本人、家长与学校审核小组确认,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电子平台,导入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学生与教师、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等可以查看相关内容。

  上传结束后,任何人不得进行修改。

  5.形成档案。高中毕业前,学生结合综合素质发展情况撰写自述报告,并由任课教师撰写评价意见。根据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的录入信息,形成《天津市普通高中毕业生综合素质档案》。经学生确认后在本校公示。公示无异议,学生本人签字,再经家长、教师和校长签字,加盖学校公章后形成最终档案,并适时提供给高等院校招生录取参考使用。

  由外省市转入本市普通高中就读的学生,其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经相关部门认定后,可直接导入信息管理系统。

五、材料使用

  高中学校要在建立学生成长记录制度,以及构建本校综合素质评价体系的过程中,引导学生不断发现和提升自我,建立自信,体验成长的快乐。通过展示活动,促进学生互助学习,共同提高。通过教师指导,帮助学生确立发展目标,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通过综合素质评价改革,引导高中学校开展多样的素质教育活动,促进普通高中人才培养模式转变。

  2016年,市教委将选择部分普通高中进行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试点,并及时总结经验、反思问题,不断完善。2017年,本实施办法将与全市高考综合改革同步实施,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将在高等学校招生录取、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录取中使用。各高等院校在招生时,要根据学校办学特色和人才培养要求,制定科学规范的综合素质评价标准,组织专业人员对档案材料进行研究分析,采取集体评议等方式做出客观评价,为高等院校科学选拔人才提供参考。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实行市、区(县)、学校三级管理。市教委成立天津市综合素质评价指导委员会,负责全市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各区(县)要成立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本区(县)的工作,要把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纳入区(县)常规工作中,整体设计、协调推进;学校要把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学校常规工作结合起来,将办学特色和学生身心发展统一起来。要结合学校办学目标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细化关键指标内容,充分发挥各评价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特别是班主任、学科教师的作用,共同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2.建立管理平台。建立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电子平台,管理综合素质评价的数据,向高等院校提供《天津市普通高中毕业生综合素质档案》。有条件的学校要为学生建立成长记录网络管理平台,负责信息的搜集与管理,并按全市统一的规范与标准上传数据。

  3.健全管理制度。高中学校要建立健全个人诚信承诺制度、公示制度,畅通举报渠道,加强监督。建立申诉与复议制度。学生、家长、教师和其他社会人员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申报内容有异议,可向学校举报或申诉;学校要对所反映内容重新进行审核认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对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市教委抽查学校比例,每年不少于5%;区(县)教育局年抽查比例不少于25%。抽查结果要在一定范围通报。对在综合素质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者,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6号)《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有关情况在《天津市普通高中毕业生综合素质档案》中如实记录。

  4.坚持常态化实施。高中学校要建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健全工作机制,制定评价细则和实施方案。要充分发挥学校党团、学生组织的作用;要基于学生发展年龄特征,结合本校教育教学实际,科学确定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体现高中办学特色。在学校课程建设与特色教育活动中,学生的表现与成绩等均可纳入综合素质评价体系。指导学生在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真实记录,及时收集、整理有关材料,做好成长记录,严禁集中突击。教育行政部门要注意总结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经验,深化评价研究,加强对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检查与指导。

  5.加强学习宣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都要加强学习与研究,正确把握综合素质评价的意义、评价内容、评价标准、评价方法等。认真做好宣传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争取社会各界和家长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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