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及教育部和市教委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所有内容均合法真实有效,我校将严格按照经核定备案的招生章程向社会公布,并承担教育部关于“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规定的相关责任。
院 校 全 称(盖章):
院校法定代表人(签字):
招生办公室负责人(签字):
上海市高校招生和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意见
发展规划处:
财务处:
职业教育处:
高等教育处:
民办教育处:
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
信访办:
学生处:
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学生处备案受理负责人: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24/8/8 11:42:14
2024/6/16 11:51:01
2024/6/10 21:44:13
小程序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