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意见》(教基二〔2014〕10号)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教计〔2016〕15号)精神,切实做好本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学业水平考试是根据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北京市普通高中课程实施意见由市教委组织实施的考试,考试成绩是学生毕业和升学的重要依据。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入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发展,不断推进普通高中教育教学改革,加强高中与高校之间的衔接,有利于高校科学选拔人才。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全面考核。促进学生完成国家规定的各门课程的学习,打牢终身发展基础,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坚持自主选择。在考试科目、时间、次数等方面增加学生选择空间,培养学生兴趣与特长。
坚持统筹兼顾。促进高中教育教学改革,有利于高校选拔学生。
二、考试科目与类别
(一)考试科目
普通高中课程方案所设定的科目均列入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范围,考试设置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体育与健康、艺术(音乐、美术)、信息技术、通用技术13门科目。
(二)考试类别
分为合格性考试与等级性考试。所有科目均设合格性考试。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6门科目设等级性考试。
合格性考试内容以普通高中课程标准中的必修课程要求为依据;等级性考试内容以普通高中课程标准中的必修课程和选修Ⅰ课程要求为依据。
三、考试对象与时间
(一)合格性考试
1。考试对象
普通高中在校学生。高中阶段其他学校在校生和社会人员也可报名参加。
2。考试时间
体育与健康合格性考试安排在高三第二学期,艺术(音乐、美术)合格性考试安排在高三第一学期末。
其余11门科目合格性考试每学年组织2次,分别安排在每学期末。普通高中在校学生首次参加合格性考试时间为高一第二学期末。学生在完成每门科目必修课程后即可参加合格性考试,做到随教、随考、随清。
当次考试不合格,可参加以后学期同科目合格性考试,全市不单独组织补考。
(二)等级性考试
1。考试对象
等级性考试仅限当年本市统一高考的考生参加。
考生根据报考高校要求和自身特长从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6门科目等级性考试中自主选择参加3门科目考试。
2。考试时间
等级性考试每学年组织1次,安排在高三年级第二学期。
四、考试组织与方式
(一)考试组织
1。合格性考试
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9门科目合格性考试由全市统一组织。
体育与健康、艺术(音乐、美术)、信息技术、通用技术4门科目合格性考试由各区教委根据市级要求组织实施。
2。等级性考试
等级性考试由全市统一组织。
(二)考试方式
1。合格性考试
语文、数学、外语每门科目合格性考试时间120分钟,卷面满分100分;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每门科目合格性考试时间90分钟,卷面满分100分。
体育与健康、艺术(音乐、美术)合格性考试依据学生平时表现和综合测评确定成绩;信息技术、通用技术合格性考试依据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确定成绩。具体办法由各区教委依据市级有关要求制定,报市教委备案。
2。等级性考试
每门科目等级性考试时间90分钟,卷面满分100分。
五、成绩呈现与应用
(一)成绩呈现
1。合格性考试成绩以“合格/不合格”呈现。卷面成绩60分(含)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2。等级性考试成绩以等级呈现,分为五个等级。位次由高到低为A、B、C、D、E。等级根据原始分划定。
(二)成绩应用
1。合格性考试达到合格水平是普通高中毕业的必要条件和高中同等学力认定的主要依据。参加高考的考生,语文、数学、外语每门科目统一高考成绩达到一定标准可认定相应科目合格。
高中离校2年内以社会人员身份参加学业水平考试合格且符合其他毕业条件的可补发高中毕业证书,2年以上不再补发高中毕业证书。
2。将学生等级性考试和合格性考试所有科目成绩提供给招生高校使用。等级性考试成绩当年有效,计入高考总成绩方式另行制定。
(三)成绩跨省认定
外省转入我市的高中学生可持转出省份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出具的考试成绩证明到北京教育考试院申请相应科目成绩合格认定。等级性考试成绩不能跨省认定。
六、保障措施与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教委对学业水平考试进行统一管理,确保命题、阅卷、考务等方面的经费投入及人员配置。建立命题人员资格标准和命题专家库,委托专业命题机构组织市级组考科目命题,指导各区做好区级组考科目命题工作,切实提高命题的科学化和专业化水平。
(二)严格考试管理
按照国家教育考试的标准和要求,统一设置考点、考场,规范考场布置、实施程序等。统一阅卷(考核)程序、标准和方式,确保评分准确。加强安全保密。建立健全诚信机制。严肃考风考纪,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考试作弊等违规行为,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加强教学管理
各区要加强对学校教育教学指导,加强设施设备、师资配备等方面的条件保障,为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创造必要条件。各学校要落实课程方案,开足开齐各门课程,加强学生生涯指导,调整教学组织方式,满足学生选课需求。
加强对学业水平考试结果的研究与分析,做好教学反馈与指导,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不得根据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给学生排队,不得仅以考试成绩作为评价学校和教师的依据。
(四)高校提前公布选考科目要求
高等院校可根据办学特色和定位,以及不同学科专业人才培养需要,从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6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科目中,分专业(类)自主提出指定选考科目,并提前向社会公布。考生满足选考科目要求,即符合报考条件。对于没有提出选考科目要求的高等院校,考生在报考该校时无科目限制。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7级高一学生起适用本办法,之前在校生仍按《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普通高中新课程会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京教基〔2007〕35号)执行。
来源: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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