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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北京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时间:2019/5/30 22:41:03 浏览次数:

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在教育部和市招生考试委员会领导下由北京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高招办”)组织实施。为做好我市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9〕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情况,作如下规定。

  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各相关单位要按照教育部要求做好此项工作。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无工作单位的考生由所属的乡镇、街道办事处鉴定)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其他违法违纪处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

  考生体检时间为3月1日至20日,具体时间由报名单位通知考生本人。体检组织工作按原市高校招生委员会、原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细则〉的通知》(京高招委字〔1998〕007号)文件执行。

  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体检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未能在规定时间参加体检的考生,可于6月9日12:30至15:30到北京市体检中心补检。

  如果考生对本人体检结果有异议,须在体检结果公布之日起两周之内,通过报名单位向所在体检医院提出复检申请,由体检医院根据情况安排复检,如考生对复检结果仍存异议,可通过体检医院或区高招办向市体检中心提出终检申请,由市体检中心进行终检。

  北京市体检中心为本市的终检医院,负责对有异议的体检结果做出最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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