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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校名不得单独用“大学”
时间:2020/11/13 22:10:39 浏览次数:

入学通知书上要在显著位置标注“非学历”字样,学校名称不得单独使用“大学”“学院”字样,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受教育者及其家长……近日,北京市教委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规范用名用语、开展诚信招生、规范收退费工作等方面,给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办学划定“硬边界”。

  校名不得单独使用“大学”“学院”字样

  注意到,意见对学校的名称提出了具体要求,不仅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还要符合行业表述、办学特色和办学层次。

  同时提出,学校名称应明示非学历教育性质,不得单独使用“大学”“学院”字样,要加“专修”“研修”等限定词。未经批准,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针对学校的简称,意见提出学校可以确定标准简称,简称不得引发歧义造成公众误解,营利性学校简称可省略公司的组织形式,标准简称可用于学校牌匾、成绩单、结业证书、招生简章和广告。

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不得欺骗误导

  在招生方面,学校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并报办学许可机关备案。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受教育者及其家长,并符合广告法等相关规定。不得变相出卖招生资质,不得将招生工作委托其他组织、中介公司和个人实施,不得组织在校生进行招生,不得以二级学院名义招生。

  入学通知书上应该有哪些信息?意见明确提出,学校向受教育者发放的入学通知书,要明确学习形式、学习年限以及学习证书取得办法等,并在其显著位置标注“非学历”字样。

  教育服务项目和费用应事先一次性完整告知

  学费多少、住宿费多少、都有哪些收费项目?意见称教育服务费用由学校自主确定、受教育者自愿接受,主要包括学费、住宿费以及代收代缴费用等。同时,教育服务项目和费用应事先一次性完整告知受教育者。

  同时,学校收费、退费管理办法应于受教育者入学前,通过招生简章、学校网站、入学通知书等向社会公示,并在校内显著位置设置长期固定的公示栏进行公示,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教育服务费用标准调整时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校一址,严禁出租出让办学权

  学校办学场所原则上一校一址,严格控制增设教学点。如确需在审批区域内增设教学点的,由学校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征得属地政府同意后予以备案。

  合作办学应以整合利用外部资源、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目的,同时履行学校内部法律咨询和风险评估程序。合作办学应以学校为主进行日常管理,严禁以“合作办学”“联合办学”名义出租出让办学权。

  此外,意见还明确了历经多年实践积累的监管措施,如年检制度、督导专员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风险预警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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